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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发部装备工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通知板压机

2022-12-03

工信部发部《装备工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通知

工信部发部《装备工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通知 2016:  工信部22日消息称,该部日前印发了《装备工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任何政府机构、行业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行业标准立项申请,填写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上报给相应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部委托机构。  该细则适用于机械(含轨道交通装备、制药装备)、汽车、航空、船舶等四个行业的行业标准制定工作。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细则规定了行业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报批、批准发布、出版、复审、修改等标准制定程序。  工信部指出,标准实施后,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应适时提出复审建议,由部委托机构组织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主要工作过程、主要参加单位和工作组成员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解决的主要问题,修订标准时应列出与原标准的主要差异和水平对比;  (三)主要试验(或验证)情况分析;  (四)标准中如果涉及专利,应有明确的知识产权说明;  (五)预期达到的社会效益等情况;  (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国内外关键指标对比分析或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相关数据对比情况;  (七)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  (八)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九)标准性质的建议说明;  (十)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实施日期等);  (十一)废止现行相关标准的建议;  (十二)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 标准征求意见稿形成后,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提交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和有关科研、生产单位及用户征求意见,并刊登在相关刊物及网站上广泛征求社会意见。  第十八条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和个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若意见重大,应附说明论据或提出论证资料。逾期未提供书面意见,按无异议论处。  标准制定工作组应对反馈的意见进行认真处理,并填写《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表4),对不采纳的意见应有明确的理由。  标准征求意见稿修改后,技术内容有较大改变的,应再次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 标准制定工作组在广泛征求意见、对反馈意见做出认真处理和协调的基础上,编制标准送审稿,提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第二十条 等同或等效采用国际标准制定行业标准的项目,或现行行业标准的修订项目,可在正常行业标准制定程序的基础上省略起草阶段,或省略起草阶段和征求意见阶段。  第二十一条 标准送审稿由相应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审查。标准送审稿可采用会议审查(简称会审)和发函审查(简称函审)两种方式。强制性标准必须采用会议审查。  第二十二条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在会审前10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标准送审稿、标准草案编制说明、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等材料提交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审查时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三条 会审时应作会议纪要,并附《行业标准审查会审查结论》(见附表5)和参加审查的代表名单(见附表6)。审查结论一般应包括第十六条(二)至(十一)项内容的审查意见。  第二十四条 函审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将函审通知、标准送审稿、标准草案编制说明、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见附表7)等函审文件,提交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对函审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填写《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见附表8),并附全部函审单。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一般应在收到标准制定工作组函审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函审工作。  对函审中意见分歧较大、难于统一的,标准制定工作组应对送审稿进行必要的修改后再次函审或会审。  第二十五条 标准通过审查后,由标准制定工作组根据审查意见对送审稿作必要的修改,提出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及相关附件。  标准未通过审查的,标准制定工作组应根据审查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审查。  第四章 标准报批  第二十六条 标准起草单位填写行业标准申报单(见附表9)的相关内容,连同相应的报批材料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复核,通过后填写行业标准申报单相应内容,报部委托机构。  第二十七条 部委托机构对行业标准报批材料进行汇总,给出行业标准编号,并填写行业标准申报单相应内容后,上报装备司。上报材料包括:  (一)报送函;  (二)报批行业标准项目汇总表(见附表10);  (三)行业标准申报单;  (四)行业标准报批稿(纸型一份,电子版一份);  (五)行业标准编制说明(纸型一份,电子版一份);  (六)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纸型一份,电子版一份);  (七)行业标准审查会议纪要(附《行业标准审查会审查结论》和参加审查的代表名单)或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附全部的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  (八)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和译文;  (九)强制性标准中、英文通报表(见附表11)。  第二十八条 由行业标准技术支撑机构协助装备司对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复查,主要复查内容包括:  (一)与产业发展政策和产业发展水平的符合性;  (二)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  (三)标准中是否涉及专利,如涉及专利,其处置说明是否清晰。  第五章 标准批准发布和出版  第二十九条 行业标准经部领导批准,以部公告形式发布。  第三十条 行业标准批准发布后,由部委托机构按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备案。  第三十一条 行业标准纸质文本和PDF(便携式文档)格式电子文档由相关出版机构出版,并保证二者的一致性。行业标准出版后,相关出版机构应及时将标准纸质文本(含电子文档)分别送科技司和装备司各两份。  第六章 标准复审  第三十二条 标准实施后,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应适时提出复审建议,由部委托机构组织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复审形式可采用会审或函审。  第三十三条 标准复审结论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三种情况。对复审的每一项标准均应填写《行业标准复审意见表》(见附表12)。  第三十四条 标准复审后,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复审报告(内容包括:复审简况,复审程序,处理意见,复审结论等),填写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标准汇总表(见附表13、14、15),并将标准复审材料经部委托机构汇总后上报装备司。报送材料包括:  (一)报送函;  (二)标准复审报告;  (三)标准复审项目汇总表;  (四)标准复审意见表。  第三十五条 装备司对复审材料审查、协调、汇总后上报。  第三十六条 标准复审结论通过公示、协调一致后,经部领导批准,以部公告形式发布。  第七章 标准修改  第三十七条 当标准的技术内容不够完善,在对标准的技术内容作少量修改或补充后,仍能符合当前科学技术水平、适应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的,可对标准内容进行修改。  第三十八条 由起草单位提出标准的修改内容,并填写《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见附表16)。由相应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审查,并填写审查纪要(内容包括:修改原因和依据,审查结论等),按标准报批程序办理。报送材料包括:  (一)报送函;  (二)审查纪要;  (三)标准修改通知单。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装备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单位名单  1、行业标准技术支撑机构  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  2、部委托机构  机械行业: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中国制药装备行业协会(负责制药装备领域)  汽车行业: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航空行业: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  船舶行业: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标准化研究中心(负责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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